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一批产品,A公司于1997年5月18日发盘如下:“报一级大米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1997年5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复电:“你1997年5月18日发盘,我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除通常单证外,需要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此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价的价格明显对A公司不利,因此,A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该产品。1997年5月25日A公司去电:“你22日电,非常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动,在收到你接受电报前,我货已经售出。”双方因此为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问: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