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 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望京地区的房屋,在确认开发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先生 乙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开发的×××小区E座12层1206号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1平方米。 二、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房屋单价为人民币6500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786500元。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 2 、甲方需于2003年3月22日前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乙方不得在2003年3月22日前将甲方认购房屋出售他人。 四、违约责任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有权将甲方认购的房屋出售他人。 五、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定金转为首付款。 六、本协议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签订于2003年3月7日。 先生签订协议后,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定金。先生支付定金后,在望京地区又发现了一项目,此项目无论是价格还是小区环境,都优于原认购的项目,于是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 先生认为,定金合同是从合同,现甲乙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定金合同尚未成立,所以开发商应当如数退还定金。 问题:先生的主张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