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 2002 年 3 月 5 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 10 个月,从 2002 年 4 月 15 日起到 2003 年 2 月 15 日止,保管仓储 10 万元;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总金额的 20% ;另外,汽车装配交仓储公司定金 2000 元。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 2002 年 3 月 27 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 4 月 2 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履行合同,配再次拒绝。 4 月 5 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并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称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试分析: 1 、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 、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 、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