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级中学物理教师,1991年毕业师范专科学校,被县教育局分配至某中学任教,工作的第一年,学校安排其担任初中二年级物理教师,平时教学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给学生误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年结束后,其所在班级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生意见很大.经学校认真调查后发现不仅缺乏做教师的基本品德素质,而且专业基础极为薄弱,教学质量明显较差,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师工作,遂决定暂调学校图书馆负责图书管理.对学校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是正规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理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此种决定,等于取消了其教师资格,剥夺了他的教育权,学校无此权力.根据《教师法》相关知识分析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