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制度分担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参保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特殊门诊的部分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负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下面以唐山市为例,说明医疗保险制度如何分担患者的经济负担。 (1)门诊患者负担情况。 2004年唐山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个人负担率为9%,个人负担最高的县(市)迁安市,负担率为23%,最低的是滦县,为0.55%。2004年市本级参保职工门诊个人负担率为13%。 (2)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个人负担情况。 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率为18%,负担最高的是丰润区,负担率为37%。由于门诊特殊病属慢性病,具有病程长、治愈率低、医疗消费高、医疗费用可控程度低、道德风险高的特点,在政策制定上较为宽松,药品不再分甲、乙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直接报销80%,因此总体个人负担水平明显低于住院患者,尤其在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排异)、癌症、糖尿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等几种疾病上,个人负担在15%左右,低于个人总负担比率。 (3)住院患者负担情况。 唐山市参保职工住院患者个人负担率为24%,个人负担最高的县(市)古冶区,负担率为35%,最低的是路北区,为20%。2004年市本级参保职工住院患者个人负担率为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