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8年初将同事之女收为养女,改姓为,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杜明夫妇对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到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对养父母从未表现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10年冬天养父杜明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单位派人护理照料。2011年春杜明去世后,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4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①解除与的关系,并要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②确认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房屋变卖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表示:①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②这4间私房中的一半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问: (1)养母与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该4间私房依法如何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