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 )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 )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 );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 ),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