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采用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会出现不同的发出、库存存货的价值,从而影响企业损益。因此,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例如,某企业20X9年度购销货情况如下:3月购进货物50万千克,单价4元;4月购进货物60万千克,单价4.5元;5月购进货物70万千克,单价4.6元;6月销货160万千克,单价5.5元;9月购进货物80万千克,单价4.8元;11月购进货物40万千克,单价5元;12月销货100万千克,单价6元。 案例要求:试分析存货采用不同的发出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