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案例] 某年9月,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价格条件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85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在安排了货物运输事宜后,于11月份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但不幸的是,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承运人仓库被盗。12月,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