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 为学术不端行为。
B.
提供研究资助、收集数据、提供实验条件、提供资料或者写作上协助的人员,符合作者的标准。
C.
对研究工作做出贡献,但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姓名、名称不应当出现在学术成果中。
D.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署名必须符合不剥夺原则、不虚构原则、不赠予原则、不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