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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借款 10万元。张某对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周转过来即可还款。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以后,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交涉,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有何特点?张某是否应当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