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 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 “ 10 月份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订后我方于 10 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风浪致使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到达目的港。适遇核桃市价下落,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是否真正的 CIF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