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1·不选择题】( 2017年)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银行。 2016年 4月 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 2016年 4月 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 “不得转让 ”。丙公司持票到 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2.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 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 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