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向县政府提出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村里要在其造林的建一养殖场。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登记的公告,证应属无效。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