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于2014年8月份发出烟叶1批,实际成本为30000元,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9月份有关情况如下: (1)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200斤,支付加工费7800元、增值税1326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车间领用加工收回的烟丝50斤,继续加工生产卷烟。 (3)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40斤,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32760元。 (4)销售卷烟10标准箱,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50000元(每条烟60元)。发生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2000元。 其他资料:卷烟厂8月份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4000元;甲类卷烟税率56%,乙类卷烟税率36%,卷烟定额税率150元/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卷烟厂9月份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2)卷烟厂9月份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 (3)卷烟厂9月份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