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打了耳光。为报复,找到的儿子(17岁),唆使将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全权处理本案。找到了解案情,承认受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向赔礼道歉。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向赔礼道歉的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调查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