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2017年1月1日进厂,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17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17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17年5月1日,最终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了该得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