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洁棕榄公司(以下简称洁公司)“潔”、“COLGATE”、“潔 COLGATE”、“Colgate”等商标注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即牙膏、肥皂、香水、香料等。洁公司与广州洁有限公司、广州洁棕榄有限公司签订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两被许可人在其生产、销售的洁超强牙膏及外包装箱上使用“潔”、“COLGATE”等商标,两被许可人按照净销售额的3%标准向许可人支付商标许可费,该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2000年4月至6月间,杭州顶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信公司)接受萧山新星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新星厂)的委托,为其印制牙膏包装箱,在印制的牙膏包装箱上“广州洁棕榄公司、厂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潔、Colgate、洁超强系列牙膏”等字样,先后共接受承印牙膏外包装箱22000只,收取加工款人民币68000元。 洁公司因此于2001年1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顶信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顶信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97194.8元;判令顶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9月 25日判决:(一)顶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洁公司“潔”、“COLGATE”、“潔COLGATE”、“Colgate”四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商标的假冒牙膏包装箱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侵权成品、半成品。 (二)顶信公司赔偿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顶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洁公司赔礼道歉。(四)驳回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顶信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4年5月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注册商标专用的权利行使范围和权利受保护范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