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经济业务: (1)2日,向A公司销售甲公司200件,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输费1 5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2)5日,向B公司销售乙产品300件,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8日,收到2日向A公司销售甲产品的货款。 (4)12日,收到5日向B公司销售乙产品的货款。 要求:编制宏远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