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净资产为2000万元。2016年1月A公司获得上市资格,2017年3月A公司拟与两个自然人共同设立一家经营性企业,A公司投资130万元。后来由于经营环境变化,有超过半数的股东联合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以股东无权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为由予以拒绝。 2012 年6月,A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书面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因在国外,遂电话委托董事丁代为出席。董事会拟定的内容包括: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以及聘任公司经理。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能否与他人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若能,公司法对A公司有何规定。 (2)超过半数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说明理由。 (3)甲、乙、丙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拟定的内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