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6 月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 1 )购进生产用原料(布匹)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税款分别为 2 0 000 元、 2600 元;该批货物已运抵企业,货款已付。 ( 2 )购进生产用设备 1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00 元,税额 2600 ;发该台设备已投入使用。 ( 3 )以自制服装 100 套纺织厂换取布匹一批,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 50 000 元;取得的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 40000 元、税款 5 200 元;其余款以支票结算。 ( 4 )发出各式服装委托某商场代销。月末收到商场送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服装的零售金额 81900 元;服装厂按零售金额的 10% 支付给商场代销手续费 8190 元。 ( 5 )百货公司销售服装一批,货已发出,不含税销售额 200 000 元,货款尚未收回。 ( 6 )为某客户加工服装 100 套,收取加工费 30 000 元(不含税)。 ( 7 )赠送某学校运动服 100 套,实际成本 7000 元;该批运动服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 8 )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8500 元。 该厂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 (1)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服装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并做每笔业务的会 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