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22岁;,男,20岁;,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约会,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预谋,指使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