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因咽喉痛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死亡后,其父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对此不服,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