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 1 、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的要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对方接到我方报,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到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降至199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 ,最后延到7月25日,荷兰商人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条件为“需要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的承诺电报时回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经售出”但对方不接受该说法,认为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故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条件覆行合同。最终以我方认为合同有效而告终,损失23万元。 2 、 基本理论:与其他的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合同成立的实质要求,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商议的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要约人而言,有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需要附一定的条件。要约要求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概念是确定要约,对发具有约束力。而虚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没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经常发生混淆的一组概念。区分它们的标准是对要约是否做了实际性修改。对要约中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实质的变更、构成反要约。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 、 在本案例中,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2 、 国际采购商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 国际采购磋商是国际采购业务的重要阶段,它有哪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