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甲、乙夫妇、丁夫妇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2004年11月21日本息还清;以甲乙所有的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某户房屋一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丙丁多次向甲乙要求偿还借款,但甲乙推脱不还。2004年4月2日,甲乙背着抵押权人,将上述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2万元的价格典给四平市典当拍卖商行。丙丁得知后,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权设定行为无效,依法将此房判归原告所有。关于四平市典当拍卖商行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