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女,高中文化,为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聘任的临时工作人员,于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发票代开岗从事受理资料、征收税款、代开发票的工作。 2013年5月,被告人在受理一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企业纳税鉴证报告》,没有发现报告中纳税材料不齐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等问题,为纳税人办理纳税,导致土地增值税1491422.56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2017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为《 刑法 》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1.只是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的人员,系临时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2.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能力、没有时间对纳税申报资料中的项目、金额、数据的对错进行审核,审核只是形式审核不是实质审核,即不存在过失;3.该笔业务是领导交办的,领导也审核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