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负责。2002年 2月初,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 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 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的工资 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了费用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要求: (1)计算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