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案值达到1200万元人民币的特大诈骗及巨款外汇非法交易案。该案集诈骗、非法买卖外汇于一身,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洗钱案件。 2002年7月24日,案犯在杭州盗取了其女友的公司财务印章,将两张金额合计1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至其事先开立的空壳公司——公司帐上,次日又全额划入证券公司营业部,并于当日出具公司授权书,指示证券营业部将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由于事先开通了行银证转帐功能,于当日将资金转至其本人的龙卡。为了尽快变现并便于携带,他在划转赃款的当天,通过黑市达到成了非法买卖外汇交易。7月25日——29日,买卖双方共发生12笔交易。从龙卡中将总额1132.67万人民币转帐至“黄牛”等四人的储蓄卡上,加上人民币现钞30万元,共换得港币700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5万元。7月28日,又到江苏省苏州市,将港币350万元和美元23万元存入当地C银行,港币350万元存入当地另一家银行。8月8日,他将存在C银行苏州市分行的350万元港币提取现金,将存在Z银行苏州市分行的350万港元转至Z银行成都分行。在完成所有交易后,他将其余外汇随身携带辗转至四川成都,将携带的15万欧元分别存入当地银行和银行,一部分在当地黑市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消费。 问题:分析本案例中金融机构的失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