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皮革有限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即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18年6月,广州分公司经理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该百货公司即按约定付给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 但经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分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故皮革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问: 1.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2.皮革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