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2004年1月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合同规定:公司以200元/件(不含税)价格将商品交A公司代销,A公司自订售价。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向A公司发出委托代销商品1 000件,每件成本为140元;1月31日A公司发来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商品600件。公司向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自订的售价为230元/件。2月15日,A公司开出支票一张与公司结算已售600件商品的货款。 要求: (1) 编制公司委托代销的有计分录; (2) 编制A公司受托代销的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