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初,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夕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单身,深得—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工作不到2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的不满,认为如果没有,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因琐事又与发生争执,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叫去进行了批评,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但下班后,却将拦在大街上,并大骂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的衣服猛推,致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两百余元。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多。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委托甲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在法庭调查中,本案被告人以侮辱罪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提出对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了其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赔偿名誉损失费。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