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3 月底,甲先生看中了上海市某区一套较具有升值空间的房子,并向卖家付了 10 万元定金。双方于 4 月 10 日 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 第一,出售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150 万元。 第二,甲方 4 月 10 日向乙方支付首期房价款 60 万元(包括已付定金 10 万元)。 第三,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 85 万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甲方交房当日向乙方支付出售房屋尾款人民币 5 万元。 2010 年 4 月 17 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指出 :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虽然甲先生将之前购买的房屋分别写在其妻子与未成年的儿子名下,但根据以家庭为单位的认定标准,甲先生申请贷款购买的属于第三套房屋。贷款银行明确告知,根据政策,银行无法发放贷款。此事一出,双方遂产生争议。 甲方认为,自己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完全是因为银行政策的调整,自身并无过错,银行政策调整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自己根本无法筹措足额现金,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故发函要求解除《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至于乙方已付的中介费用,甲方表示愿意承担。 乙方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银行政策的变化属甲方单方的问题,甲方应自行解决,且甲方应预见到政策可能调整。故不同意解除《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甲方在期限内履行合同;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还将追求其违约责任。 问题: ( 1 )案例中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什 ( 2 )你认为该合同能否解除为什 ( 3 )针对合同在履行前未能执行的谈判可以运用哪些谈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