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 长吨,价值 8 . 275 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 2 月 11 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 1 月 31 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 1 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 4 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 2 . 09 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请问:(1)买方做法是否合法?(2)我方是否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