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半漂布合同。根据中德贸易协定规定,凡中国从德国进口货物,均按德方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凡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则按中国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但是,这批出口半漂布合同的品质条款规定“交货品质为一等品”,未说明一等品的含义。由于合同品质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我方供应“0分布”,与中国国家标准完全不符。事实上,“0分布”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不可能规定的。所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半漂布遭到德方索赔。德方对中方出口的500多万米半漂布几乎都判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出了11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其中100多万米窄幅布根据国家标准检验都是一等品,但按这个合同的品质条款检验,都不再是一等品了。德方有关人员也承认,这个合同的品质要求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经签了合同,就要按品质不符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问:中方是否要按品质不符进行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