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平台管理规范 https://gongxiao.tmall.com/rule.htm?spm=0.0.0.0.UMD2h0#102 (201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供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供应商、分销商和其他用户(统称为供销平台用户)入驻和退出供销平台,在供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供销平台用户均应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诚信承诺】供销平台用户在供销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供销平台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供销平台。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供销平台,是指为供销平台用户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gongxiao.taobao.com或gongxiao.tmall.com。 第五条 供应商,是指通过供销平台向分销商提供产品供其销售的会员,包括品牌商、授权供应商。 第六条 品牌商,是指持有自有品牌或品牌权利人的排他授权文件,通过供销平台管理该品牌的淘宝线上渠道(含天猫线上渠道)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R或TM状态)。 第七条 授权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R或TM状态)。 第八条 分销商,是指在淘宝销售供应商产品的淘宝卖家(含天猫商家,以下同),是供销平台经销商、代销商、直营商及其他入驻供销平台淘宝卖家的总称。 第九条 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 第十条 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分销商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 第十一条 直营,是指与供应商建立分销关系的分销商即为供应商自身、供应商的关联公司,或接受供应商委托以供应商名义代为运营店铺的代运营商,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供应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直营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直营商。 第十二条 产品,是指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的商品。 其他本规则及附录一所使用的各术语和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 淘宝规则频道 、 天猫规则频道 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 入 驻 第一节 供应商入驻 第十三条 【基本入驻条件】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天猫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资质细则》的规定; (点此下载《天猫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资质细则》) : (二)至申请入驻时,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和恶意骚扰的扣分; (三)签署《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 (四)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足额存入入驻保证金,申请经营多个类目的按最高值收取,具体各类目保证金, 点击查看 : (五)供应商如发展天猫商家为该品牌的分销商,同时必须提交符合“天猫申请入驻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在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存入天猫分销保证金;供应商入驻保证天猫分销保证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六)供销平台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入驻主体】如同一公司主体拟开通多个供应商账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入驻的供应商已成功经营三个月及以上; (二)多个供应商账号经营的品牌及产品不得重合。 第十五条 【类目限制】供应商商标涉及的商品类目或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选择的类目如为供销平台限制入驻的类目,不得入驻供销平台,具体限制入驻的类目, 点击查看 第十六条 【品牌限制】供应商商标若符合以下任一特征,不得入驻供销平台: (一)与阿里巴巴(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天猫、一淘、聚划算等)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等相同或近似; (二)以“网”、“网货”结尾的品牌。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申请人通过供销平台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供销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品牌需求、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审核期限】供销平台将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通过旺旺、站内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入驻操作】供应商通过供销平台审核后,可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登陆供销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产品发布与导入、铺货、开启招募书等。 第二节 品牌入驻 第二十条 【品牌入驻条件】供应商入驻后,需开通入驻提交品牌的品牌授权服务。开通品牌授权服务后,方可发布对应品牌的产品信息。品牌授权规则供销平台另行发布及实施。供应商增加经营品牌,需开通新增品牌的品牌授权服务。 第三节分销商入驻 第二一条 【基本入驻条件】分销商入驻供销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注册为淘宝会员,且拥有一个可正常交易的天猫或淘宝店铺; (二)至申请入驻时,该淘宝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 (三)签署《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 (四)符合供销平台关于特定分销商入驻的特殊要求; (五)供销平台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经 营 第一节 产品/商品发布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供销平台后,需开通产品品牌授权后方可发布相应品牌产品或信息,发布的产品或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产品或信息。 (二)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供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通过供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若已注册淘宝店铺或天猫店铺,将其店铺中产品导入供销平台。 (三) 【发布类型】 1、 供应商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其相关规则禁止发布的产品或信息。 2、 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任何类目下,发布非自有品牌或未被授权的品牌产品或信息。 3、 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或信息。 4、 供应商不得发布供销平台自身管理要求禁止发布的产品或信息,包括本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所列类目相关产品或信息。 5、 供应商不得发布《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中的相关产品或信息。 第二节 分销关系 第二十三条 【分销关系建立】 (一)分销商在线申请并经供应商审核通过后或由供应商发起邀请并经分销商同意后,则双方正式确立分销合作关系(下称“分销关系”)。分销关系确立后,分销商可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下载产品信息。 分销商向供应商提交合作申请后,如申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申请将自动作废。分销商须重新提交合作申请。 供应商向分销商发出合作邀请后,如邀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邀请将自动作废。供应商须重新发出合作邀请。 (二)入驻供销平台后,每家分销商(含经销和代销)可申请与供应商建立分销关系,申请建立的分销关系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个,最终建立的分销关系数量不超过二十个。 入驻供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与分销商建立的经销、代销或直销关系数量的总和数量最多不超过400个,其中天猫分销商数量不超过50个。 第二十四条 【分销关系中的商品管理】供应商可对其产品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产品标题、类目属性、库存和描述等,或限制分销商进行编辑。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分销商店铺内的相关代销商品将被同步下架: (一)供应商对产品暂停铺货、库存清零; (二)供应商或供销平台下架或删除产品 (三)供应商部分取消对分销商的授权; (四)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合作关系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分销关系终止】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分销关系将终止: (一)供应商与分销商通过自行协商终止分销关系,并取消授权和产品关联、下架产品、删除图片等; (二)分销商因符合本规范第三十八条清退条件被供销平台清退的,该分销商与所有对应供应商的分销关系将自动终止。 分销关系终止后,供应商应配合分销商完成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及其售后服务。 第三节 交 易 第二十六条 【支付方式】供销平台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代销分账、分销预存款、分销即时到帐等支付方式。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补足】供应商应根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及本规范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供销平台催缴后未在十五天内缴纳或补足的,给予供应商分销,并下架所有产品,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二十八条【品质抽检】供销平台允许天猫、淘宝对分销产品进行抽检,对存在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据《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曝光处理】针对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产品,供销平台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产品、删除产品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情形特别严重,对相关供应商采取账号,直至清退账户。 第三十条【其他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短期内大量引发或持续引发消费者维权等),针对相应产品或供应商,供销平台有权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产品、删除产品等处理措施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情形特别严重,采取账号,直至清退账户。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违规处理措施】根据供应商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供销平台有权采取以下一多项处理措施: (一)分销七天、十四天,分销期内供应商无法进行分销商招募或与新的分销商进行合作,且不能发布新产品,并在供销平台前台搜索屏蔽; (二)在供销平台内下架相关产品; (三)在供销平台内删除相关产品; (四)限制指定类目的产品发布 (五)供销平台首页公示; (六)限制参与供销平台营销活动; (七)终止供应商与部分或全部分销商的合作关系; (八)永久清退出供销平台。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违规处理方式】供销平台对供应商进行独立的违规分数统计(独立于《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的违规处理扣分),并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供应商违规每扣十二分即被分销七天 (二)供应商违规扣分累计二十四分的,分销十四天 (三)供应商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供应商将被永久清退出供销平台; 供应商的违规扣分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与处理】在供应商出现违规情形后,供销平台经最终认定属实,将按照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进行处理。分销商在天猫/淘宝被处罚的,供销平台有权对分销商对应的供应商进行追溯处理。供销平台处理后,不免除供应商根据《淘宝规则》应承担的违规处理。因违规被处理的供应商,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四条 【分销商违规情形与处理】淘宝将依据《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分销商违规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责任分担】供应商和分销商分别授权供销平台对其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独立判断,届时供应商和分销商应按照供销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责任分担及各自违约责任可依照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但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与《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品牌授权服务协议》或者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其它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第七章 退 出 第三十六条 【主动退出】供应商、分销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退出供销平台。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清退】供应商若因相关入驻协议已终止,或者出现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中 应被清退的情形或供应商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到四十八分的,供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出供销平台。 供应商被清退后,供销平台将删除其在供销平台的产品信息,同时该供应商与所有对应分销商的分销关系将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退出再入驻】供应商若退出后再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永久不得重新入驻: 1、供应商因入驻资质、品牌证明等相关资质造假被清退的,永久不得重新入驻; 2、.供应商因违反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所列相关违规情形被清退的; (二)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在自被拒绝或被清退之日起算一个月后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供应商自主申请退出的; 2、供应商因审核未通过被拒绝入驻的。 第三十九条 【分销商清退】分销商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供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出供销平台: (一)分销商关闭淘宝或天猫店铺不再继续经营; (二)分销商存在《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 (三)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 (四)通过故意使代销分账不成功等手段非法获取供应商财物,涉嫌侵犯供应商财产权的; (五)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供销平台市场管控措施的。 第四十条 【分销商退出再入驻】分销商自主申请退出或被供销平台清退的,符合入驻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规范自2016_年3_月31_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供销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供销平台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供销平台相关服务。供销平台有权对供销平台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供销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前的,适用《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之前的供销平台管理规范;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上机 作业要求 1. 认真阅读、学习淘宝分销平台规则 2. 淘宝分销平台角色有哪些?分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入驻分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