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中国19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 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的问题,从习惯。 ”而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改为:“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如果中国籍的一对表兄妹在 1976年结婚,其后两人移居澳大利亚,而且表妹还取得了澳大 利亚国籍。1990年表妹以婚姻违法《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禁止 性规定为由,要求中国法院宣布婚姻无效。 v 请问:这个案例中,有法律冲突吗?如果有,有几种类型的法 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