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作者于2004年1月向香港某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采用后于2004年5月在香港公开发表。后自费花200杂志社购得该期杂志10本赠送给自己在内地的亲朋好友。2004年9月,内地学者张某应邀到香港讲学,无意间发现的文章中有大量篇幅是抄袭他自己发表的学术论文。张某感到非常愤慨,遂找到杂志社理论,杂志社以文章属作者个人行为,与杂志社无关为由,否认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张某回到内地后又与协商,承认自己的抄袭行为,但对张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能赞同。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并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共赔偿原告2万元人民币。判决书送达后,香港杂志社以法院无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请问:(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2)本案的法律适用情况如 (3)香港杂志社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