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海 A 公司向阿联酋 B 公司出口阿拉伯长袍三个集装箱, 2018 年 4 月底前交货,不许分批,不许转运。 2 月底, A 公司收到信用证,发现交货有问题,遂下单给江苏苏州和浙江宁波的两家工厂同时生产,并于 4 月 27 日在宁波港装上一个集装箱,船名“ PILSENTOSA ”,航次 92W ;于 4 月 29 日在上海港装上两个集装箱,船名也是“ PILSENTOSA ”,航次 92W 。 2018 年 5 月 2 日, A 公司将两套提单和整套单据(三个集装箱的货物)一起送上海的通知行议,却遭到拒绝,理由是 A 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与信用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