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A.
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并对其安全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不使用单位建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C.
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公共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信息的,应当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予以删除,必要时中止对发送者的网络服务;
D.
负责接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事件、案件的报告、举报,勘查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不提取疑似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