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是河南确山县农民。在确山县老家,务过农,做过教师,开过小门市部。2001年她来到郑州,开始做贩卖猫狗小动物和鸟类的生意。2004年5月1日,到广西南宁圆湖路花鸟市场贩卖小鸟,结识了一位姓马的当地人。从其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得10只野生猴,其中9只倭蜂猴和1只食蟹猴。知道这10只野生猴子是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为不被发现,她将10只猴子分别装在10个透气的白纱袋里,藏匿在两个旅行包内。在南宁火车站避开检查,绕道进入站台,乘坐316次广西南宁至西安的火车将这10只猴子带回郑州准备高价出卖。5月2日,郑州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火车站北出站口将抓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9只倭蜂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食蟹猴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10只猴子临时寄养于郑州动物园。 请问:触犯了刑法的何种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