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长江公司2018年1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1月6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20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2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长期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 (2)1月22日,长江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6万元。 (3)1月29日,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10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长江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旧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月5日付清了货款。 (4)1月31日,长江公司收到丁公司存入的保证金8万元。 (5)本月长江公司的出租包装物租金为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