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英国公民与第1个妻子分居时,曾约定,如果他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英国公民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结婚前就已经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期达成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2个妻子生下的女儿为受益人。于是直接影响此项指定是否有效的一个相关问题,在英国法院提了出来:该非婚生女儿,可否因父与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该非婚生女儿出生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法——德国法。依照德国法的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证任命是用父亲本国法。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以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制的规定(及德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返回适用德国实体法),于是又一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引,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