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华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3% ,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2X19 年 6 月发生与银行存款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2 日,从本市冠购进 A 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1 300 元,货款签发转账支票支付,材料验收入库。 3 日,填制银行汇票申请单,申请开具金额为 400 000 元的银行汇票。银行收妥款项并开出银行汇票。 4 日,采购员持银行汇票到外地宏达工厂采购 B 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3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39 000 元。 B 材料尚未到达。 5 日,收到银行转来的工厂购货开出银行汇票的多余款收账通知,收到多余款 61 000 元。 6 日,向外地万丰工厂销售甲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4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5 200 元。收到对来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汇票金额为 45 200 元,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填制进账单送存银行。 7 日,填制银行本票委托书,申请开具金额为 120 000 元的银行本票。银行收妥款项并开出银行本票。 8 日,从本市冠购进 A 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02 000 元、增值税税额 13 260 元。以面值 115 260 元的银行本票结算,差额收到现金,材料验收入库。 9 日,销售给本市丽乙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4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5 200 元。收到对来银行本票一张,面值 46 000 元,差额 800 元以库存现金退回。 10 日,向外地前进工厂购进 C 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4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52 000 元。上述款项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材料当日到达验收入库。 11 日,收到外地永康公司交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 400 000 元,期限 3 个月,以抵前欠货款。 13 日,收到外地星河公司信汇结算凭证进账通知单,汇来前欠货款 44 000 元。 14 日,收到本市供电公司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共计收取电费 10 000 元(其中, 7000 元为生产车间好用,其余为管理部门耗用),审核无误,签发转账支票付款。 16 日,向外地永康公司销售乙产品,货款为 2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000 元,发货时以转账支票代对方垫付运费 3 000 元。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有关单据一并送交银行。 21 日,上述托收的永康公司货款收回,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收账通知。 22 日,向丹阳市工商银行申领牡丹卡(单位卡),填制信用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将款项 40 000 元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信用卡账户,银行开具信用卡。 26 日,单位持卡人划卡结算购买办公用品 3 600 元,办公用品当即交付有关部门使用。 任务:根据以上资料编制华利达服装有限公司 6 月份有关银行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