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大和上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 1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2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3实现了行政监察的独立性,扩大了行政监察的范围 4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