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表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定金条款是否 全部 无效?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公司通报了此情况,乙公司是否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