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家用电器,2013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销售收入8,800万元;缴纳增值税93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3万元; (2)成本及费用合计7,980万元:其中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540万元,广告费1,40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 40万元(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5.6%);发生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7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00万元。 该企业201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