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不同于教育平等。教育平等是一种量的特性,它是对教育状态的客观描述,它只回答是否有差别或者是否有差距,但并不回答是 “ 好 ” 还是 “ 坏 ” ,也不对 “ 合理 ” 还是 “ 不合理 ” 进行判断。教育公平是一种质的特性,是对教育状态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平等意味着 “ 等量 ”“ 一样 ” ,但等量、一样未必就合理,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平。公平比平等具有更丰富的含义。 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目标是城乡教育公平。与教育公平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相对应,城乡教育公平分为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城乡教育公平的三重含义要求进一步明确教育条件公平、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的实质差别,以及这种差别对于制度刚性的不同要求。 根据教育公平的三种含义,可对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公平目标予以概括性的表述 —— 城乡教育机会均等 ( 起点一样 ) 、教育条件一样、过程不同、结果都达到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性化发展。与此相应的各种教育制度在改革方向和重点上也有差异。 城乡教育公平的不同含义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同刚性要求,对作为保障制度的办学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总体而言,要求办学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要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不同类别的教育公平所要求的制度刚性和弹性的落实。具体而言,要求办学制度改革鼓励吸纳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鼓励城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以保障教育过程的差异性公平和学生培养制度的弹性,并减轻政府教育投入的刚性压力;要求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中,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简政放权,给学校下放更多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自主发展、特色发展,鼓励学校探索多样化的课程内容、教育方法、培养模式,以保障教育过程的差异性公平和学生培养制度的弹性;同时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加强督导评价和问责,以保障教育条件、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公平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的统一性要求,保障教育投入制度、教育人事制度、入学招生制度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