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经发出,双方协议价为每件200元,每月月末结算当月已销售商品的价款,甲公司按售价的5%公司支付手续费,该商品每件成本为120元。2008年3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已实际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40%。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并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款项已经结算完毕。假定,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要求:分别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