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的个体户由8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首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