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福州某桥梁有限公司,最近将某市人民政府告上了仲裁庭。仲裁请求标的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总额为9亿多元人民币。合作企业告政府的理由是政府没有履行7年前的承诺,致使外商数亿投资血本无归。该合作企业提起仲裁的缘由是某市政府与其签订了《专营权协议》,协议中市政府保证合作公司自经营之日起9年内,该市从二环路及二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进出高速公路和324国道的机动车辆均经过规划收费站,并保证在专营权有效期限内,不致产生车辆分流;协议约定了在合作经营的前9年,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合作公司通行费收入严重降低或通行费停收时,合作公司有权要求市政府提前收回专营权并给予补偿;市政府还保证外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实际经营年限获取年净回报率18%的补偿。但当协议规定的情形真正出现时,该市政府却称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合同约定的,应()。